2022-07-18 - admin
(三)主体之维:向各级法院敞开 按照目前我国的解释制度,四级法院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被授予了解释法律的权力,下级法院和法官个人无权解释法律。
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凡德法结合得好的朝代,都能长治久安,凡结合得不好的,要么天下大乱,要么短促而亡。(55)所形成的重要共识有: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实现人的法律价值观念的现代化、行为方式的现代化,基础是实现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法律实施方式的现代化。
(45)新中国成立及1952年司法改革后,伪法统被废除,然而新法统尚未建立,法学和法律不得不大量照搬苏联。依据指导思想、理论主线、研究重点和学科建设成就四个方面的发展变化,中国法理学的基本历程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24)民主是人治的对立面,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和看法的改变而改变是法制的基本要求。(43)参见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12)参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学基地(9+1)合作编写:《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第47页。
(九)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任何法理学和任何法理学家都绕不开的基本理论问题。(45)参见马作武:《清末法律移植的现代反思》,《学术研究》2005年第2期。改革与法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都是法理学进步的驱动力。
这是法理学从中国的田野出发,探索使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走向统一的一种努力,也是法理学界对中国法学本土化路径的新开拓。(34)参见吴大英、信春鹰:《加强立法预测是法制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法学》1984年第4期。(61)这不仅是法理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变化,更是对法理学提出的新命题。这一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基本形成,学理化、本土化程度大幅提高,法理学界对中国法律制度更加自信,对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自觉。
反之,离开了理论的方法则是一种不结果实的方法。司法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通过改革,国家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完善和发展,使法理学有了促进学术增长的实践空间。从中国法理学进步的阶梯中可以发现,中国法学的高度和中国法治的奇迹蕴藏于法理学的创新智慧之中。法的概念和本质、权利和义务、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法律与政策、法律文化、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意识,法学研究对象、学科体系、方法论,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制建设得与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等法学的基本范畴和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都进入法理学的视野。(43)参见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
其技术便是避免和减少价值与价值的冲突,而当冲突不可避免时,价值顺序就成为司法的原则。法律本土化理论的形成,一方面表明法学界对我国制度实现了自信,也为探索中国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提供了学理依据。其三,法制是法律现象的一般形态,在任何历史类型的社会中都存在,而法治则是法律史上的高级形态,它只在民主与商品经济出现之后才出现。中国法理学能否继续创新,其前提也在于能否寻找到判断的新的逻辑起点。
二是突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条主线。依据指导思想、理论主线、研究重点和学科建设成就四个方面的发展变化,中国法理学的基本历程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46)参见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16)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是法学界历史最为悠久、声誉最为卓著的学术团体之一,建立于1909年,现在已经成长为一个由46个彼此独立、自发运作的分会组成的国际性组织。
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需求,未来法理学的发展必然出现五个面向。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理论支持。这40年,法理学既告别了封闭与僵化,也避免了落入西化的陷阱,从而成功地探索出了自己的道路。张晋藩:《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点滴思考》,《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改革开放之后,我们为了实现现代化,借鉴吸收了人类文明一切可以为我们所用的成果,包括法治文明成果,从而形成了我们已显优势的制度体系。积40年的经验,法理学做到了三个坚持:一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般论述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比较上,首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整个法理学界的精神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研究队伍开始建立,学术机构开始恢复,③专业法学刊物复刊和创刊,④法学院校复办和新建,⑤学术交流与日俱增。(25)在迎来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50周年前后,法理学界就法的价值进行了集中讨论,在理论上形成了良法与善治正义与利益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正义安全与生存和平与发展人权与和谐等法的价值体系理论。
能否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继续推进,成为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52)参见李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和基本构成》,《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法学界在探讨法律问题时依旧小心翼翼、如履薄冰。时代乃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
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35)参见葛洪义:《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辨析——兼论当代中国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⑤参见舒扬主编:《中国法学30年》,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41-142页。(60)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
其五,坚持以创新为学术追求。(54)参见徐显明、张文显、李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走?——三位法学家的对话》,《求是》2015年第5期。
中国的法治从此告别了工具性阶段而迈向理性和价值实现新阶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54)是中国法理学界立足国情,对推进中国法治昌明所作的重大贡献。
1978年到2018年的40年,中国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成就,这其中包括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和从无法可依到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三大奇迹。(十一)从法制到法治 法治是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永恒的主题。
报告还提出,要把在2010年前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阶段性目标。中国法学界在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方面的贡献功不可没,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正接近世界舞台中央的今天,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使命之下,中国的法治也必须给世界提供中国方案。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40年间,中国法理学始终与突飞猛进的中国法治实践同频共振。
中国无法可依的局面正式成为历史。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
①关于真理标准大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打破了两个凡是和个人崇拜的长期禁锢,打开了思想僵化、教条主义的沉重枷锁,推动了全国性的思想解放运动,法理学告别严冬而迈入春天。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法学》1999年第5期。
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59)改革开放之后,又受到美英日德等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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